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住宅物业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物业承接查验时,鼓励邀请业主以及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参加,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