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