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