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住宅物业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物业承接查验时,鼓励邀请业主以及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参加,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