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