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