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资料。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介绍信,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