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介绍信,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