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残疾人工作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