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