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三)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识,或者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名、签发时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