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设备的供应商、代理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协助检验检测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