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和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由授权签字人签发,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并依法使用相关资质标识;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还应当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