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以通过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维权服务站点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心理辅导、救助帮扶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