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拒不接受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