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妇女因分户或者离婚,要求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发包方应当与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共同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