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四十二条有效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妇女迁移户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