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迁出、婚姻状况、风俗习惯等为由限制、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继承权不受其再婚、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