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