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实施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协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配备工作力量,做好本辖区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