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升法治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