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等妇女心理健康疾病防治,开展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