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女性成员进行妇科疾病的免费普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