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交车,应当在停靠站点排队乘车,有序下车,上下车时不得在公交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

(五)不得干扰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七)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