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四)按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五)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牵引动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