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