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三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控制本区域内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个体工商户应当做好经营场所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家庭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