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旅游景区、游乐场、宾馆、商场超市、机场、车站、港口、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禽畜养殖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杀灭活动。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