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三节 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人口密集场所、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设置机动车清洗场、修理厂,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保护及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清洗场(站)设置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