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清洗、修理车辆等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

(三)倾倒洗车废水;

(四)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