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三节 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从事清洗、修理车辆等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三)倾倒洗车废水;(四)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