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三节 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停车区域标识,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指示设施、设备。已建成使用或者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