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一)残疾人轮椅车、儿童车等专用的非机动车;(二)城市公园和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三)执行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电力、水务、通信、养护、施工等作业车辆;(四)设有绿道的城市公园和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准许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