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二)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三)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五)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损坏花草树木;(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