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

(二)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三)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五)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损坏花草树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