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携带大型犬只、烈性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携带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