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残疾人轮椅车、儿童车等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城市公园和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电力、水务、通信、养护、施工等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城市公园和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准许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