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