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九条有效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违约金。经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报装对户用水,应当在水费全部结清之后办理对户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