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类别、范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