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违约金。经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报装对户用水,应当在水费全部结清之后办理对户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