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保证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