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

新建、改建、扩建农业灌溉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