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