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识别标识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补办。补办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