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识别标识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补办。补办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