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防护、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三)有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