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防护、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

(三)有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