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立法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