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立法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立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