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