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等进行研究,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