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三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在通过前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