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在通过前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